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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济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健全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党校和各学院党校教育教学体系,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素质,使党校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校党校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校党委实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知识教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教育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党校办学制,其基本任务主要是培训轮训本校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轮训班和进行各种理论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学员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知识;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培养学员成为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学校党校的职责
(一)负责对全校党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
(二)制订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计划;
(三)制订党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培训党员干部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
(五)对学院党校实行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党校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意见和学校党校规划,制订和实施本学院党校工作计划;
(二)按照学校党校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三)轮训本学院学生党员;
(四)对本学院培训学员进行管理、授课及考试考核。
第六条 党校必须坚持“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热爱党校教育工作;在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求真务实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和各学院党的委员会,分别建立学校党校和各学院党校。学校党校隶属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学院党校隶属各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党校指导学院党校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对所属党校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具体是:
(一)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提出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培训轮训意见;
(三)确定党校机构和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四)加强党校管理队伍与师资队伍建设;
(五)保证党校经费和教学设施设备的投入。
第九条 学校党校建立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党校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培训任务的实施和日常教务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常务副校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工作,负责研究确定有关党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校可参照学校党校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兼职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学院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日常工作由党校校长主持或委托副校长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校对各学院党校实行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一)对学院党校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校工作意见的情况和落实学校党校关于党校工作规划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党校的培训班次、内容安排、学时保证、课程设置、学员管理、考试考核等情况进行督导和协调,帮助学院党校提高培训质量。
(三)对学院党校的管理人员、教师进行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 学员及班次
第十三条 凡本校在职党员处科级干部、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等,符合党校的培训条件,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参加学校党校或学院党校某个班次或专题培训,都可以成为党校学员。
第十四条  学校党校直接实施培训任务的主体班次是党员干部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员处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以上的党务工作干部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接受党校各种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培训、轮训和理论专题教育。党员干部参加学校党校的正规培训时间,可以累计记入本人的培训经历。
第十五条 学院党校直接实施培训任务的主体班次是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各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按上级要求,分期分批参加党校的正规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未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未能合格结业的不得吸收入党。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党校培训的学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予以学员资格审查和学员名单的确定,由学校党校具体实施培训任务、进行考试考核和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参加学院党校培训的学员,由学院党委予以学员资格的审查和名单的确定,由学院党校具体实施培训任务、进行考试考核和颁发结业证书,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学员必须严格按党校教学计划,圆满完成学业;必须严格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习纪律。对参加培训达不到总学时要求或不完成作业、不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及其他有严重违规行为者,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在进行主体班次培训的基础上,可根据形势任务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地举办理论专题讲座及理论研讨会、研讨班。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党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教学必须从研究和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着想,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保持党的先进性方面入手,提高党员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素质,深化教学改革,确立党校教学的基本原则、方向布局和内容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党校教学必须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理论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确立起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知识教育为主线,以形势任务需要为着眼点,根据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不同层次和班次,因人而宜、分类施教、有重点安排的教学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必须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的目标,坚持从形势任务需要出发,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从人才培养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从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际出发;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和理论创新,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立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立足于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确定好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充分适应世界大转折和中国新发展要求的方向和布局。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的内容体系,必须按照上述原则和方向布局,努力做好把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的工作引向深入,切实把握“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知识教育的基本内容。要以与时俱进的思维和创新的眼光,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把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执政理论学习,与历史、现状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及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学习结合起来;与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教育及干部上岗前的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干部的培训学习,必须着力解决好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着力解决好不断提高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解决好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等重大问题。所组织的各种理论专题讲座,还要注意解决好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世界发展中那些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党校在搞好教学的同时,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围绕党的建设搞好科研工作,做好教材选编及图书资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校教学要逐步实现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增强教学效果。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校必须注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管理与教学人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质、管理能力及授课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党校在注重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解决好师资力量的配备和培养。学校党校教师由学校党校根据培训需要进行统一确定和聘任。学院党校教师可根据学校党校的统一确定情况自行聘任。党校教师应由各级党委领导、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离退休老干部及有关专家和英模人物组成,同时要注意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  党校教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应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党建理论的功底和对时代发展的政治敏感性;能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态度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热爱党校教育工作,学风严谨,勤奋工作,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第二十九条 党校管理与教学人员都有做好党校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党校教学人员享受普通教师的同等待遇,其授课由党校按课时发放酬金。
第三十条 党校应对管理与教学人员进行考核,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为管理与教学人员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和条件。
第六章<span "="" style="font-stretch: normal; font-size: 7pt; line-height: normal;">        培训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党校培训,要根据人员、内容、时间要求,改革培训形式和方法;要根据党校教学的新规划和布局,不断探索和拓宽高校党校培训教学的新路子。
第三十二条 党校培训要切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读原著与加强研讨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效果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党校的办班形式要长短结合,要做到培训与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学习形式要多样化,坚持上与下、集中与分散、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在坚持搞好教师现场授课和专题讲座的前提下,适当采取收看录像、参观考察、知识竞赛、研讨会等形式,把培训学习搞得既生动活泼,又扎扎实实。
第三十四条 党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互联网覆盖面广、信息传播快、学习便利的优势,在培训教育形式上可逐步发展网上教育,并加强对专设网页的管理。
第七章 经费、后勤保障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党校设立专项经费。党校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实行按年度预算计划单列。
第三十六条 党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业务、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实践活动的开展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党校应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建设,特别应在电化教学、办公和教学条件上逐步得到改善,其所需一定基本建设费可予以专项划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校建立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党校在主要教学活动场所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并营造和体现浓厚而庄严的政治气氛。
第四十条  党校必须建立规范的办公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魏文静